维权首页 | 诚信资讯 | 曝光台 | 行业曝光 | 投诉中心 | 我要投诉 | 全部投诉 | 热点投诉 | 企业曝光 | 品牌曝光 | 投诉指南
投诉受理范围: 1、本网会根据情况为消费者调解,如具有代表性消费投诉案例,本网将与合作律师及合作媒体将对该案例进行深度点评、报道。 2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,遇到下列情况: 人身财产安全权;商品或服务知情权;商品或服务主动选择权;公平交易权;合法权益损害的赔偿权;消费获知权;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权等方面受到侵害时,我们将帮助您排忧解难,维护您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。 3、投诉信息我们会直接受理或经由律师直接回复给消费者协助处理。 4、投诉信息会在本网(http://12315.cnbiz315.com)公示,如不便公示请在问题陈述中注明。 投诉注意事项: 1、投诉时,请您准备好购物凭证、商品质量检测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及复印件,已备使用。 2、投诉时,请认真填写以下信息: 1)您的姓名、详细地址、邮编和电话; 2)被投诉企业的名称、详细地址、邮编和电话; 3)消费纠纷的经过及您的投诉要求。 不宜投诉情况 1、消费者未按商品说明安装、使用、保管或由于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; 2、有使用价值、但明确标明商品有瑕疵(处理品)的; 3、私人间因转让物品引起纠纷的; 4、购买或接受无照商贩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; 5、购买奖券或有价证券的; 6、争议双方曾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,而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(协议内容违反法律、法规的除外); 7、企业或个人购买或接受用于非生活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(农民购买、使用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除外); 8、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; 9、法院、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消费纠纷案件; 10、商品或服务超过规定或者约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的; 11、投诉人或被投诉方姓名、名称、地址不详以及投诉不能提供有效凭证、证据的; 12、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一年的; 13、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的; 14、其他不属于调解工作范围的。 投诉表填写帮助: 1、本网网站只接受个人消费投诉; 2、请认真如实填写表单内容,真实的信息才能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,任何不确凿的投诉将得不到受理; 3、表单中标记“*”为必填项; 4、您使用本网的在线投诉系统,任何不足请您发送邮件至315@cnbiz315.com 我们将及时改正。 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 (一)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 (二)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; (三)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; (四)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 (五)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协会/消委会投诉,请参考以下内容。 消费者投诉到消费者协会/消委会应该具备的内容(投诉信的内容) ①应该向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,有些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接受传真方式的投诉。 ②应该有明确的投诉对象,即被投诉方,并提供准确的地址。 ③应该有明确的投诉理由,有自己明确的要求,确保事实真实。 ④投诉时要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; ⑤消费者投诉应留下便于联系的地址和电话。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,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,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,提交书面投诉资料,请求调解。 消费者投诉到消费者协会/消委会投诉须知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规定: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;本法未作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保护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 (一)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 (二)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; (三)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; (四)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 (五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,各地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,以下简称消协)对受理消费者投诉做如下规定 : (一)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⒈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关于“消费者的权利”的九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。 ⒉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关于“经营者的义务”的十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。 ⒊ 受理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、化肥、农药、农膜、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。 (二)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⒈ 经营者之间购、销活动方面的纠纷。 ⒉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。 ⒊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。 ⒋ 商品标明是"处理品"的(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)。 ⒌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、使用、保管、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。 ⒍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。 ⒎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而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。 ⒏ 法院、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。 ⒐ 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的。 (三)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⒈ 遇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六、三十七、三十八、三十九条所列情况,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,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,能够确定的,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应予受理。 ⒉ 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,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,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调解的,可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有关规定进行。 ⒊ 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,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,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。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,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,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,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投诉的,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、查询并提出建议。 ⒋ 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其他职能的,按地方法规执行。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,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,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,提交书面投诉资料,请求调解。 请您注意: 1、请您务必填写真实的联系方式等信息。本网保证不向公众透露您的个人信息,但您应保证其真实有效性。联系方式、身份证号码等如有虚假,恕不接待。 2、每一个投诉我们会依次解答,并作为网站内容进行公示,供广大消费者参考与借鉴。如不便公示,请您注明,我们会根据您的联系方式予以回复。 3、您的投诉内容应保证真实。如果因为虚构事实给对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,您将承担因此引发的法律责任。 4、投诉网站诈骗或者通过网络诈骗的,请您务必将对方网址、银行帐号(卡号)及收款人、联系方式等注明,这样才能使公安机关尽快侦破此案。
未经 CnBiz315.Com 同意,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资讯
中国诚信商务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蒙ICP备06002535号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编号:蒙B2-42006016号